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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经济秩序 健全市场法则

1999-03-13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审议《合同法》草案是九届人大二次会议的重要内容之一。代表们在分组审议中,对这一法律草案进行了认真、充分地讨论。记者在现场感受到,民主的气氛非常活跃。

规范经济秩序的可靠保障

本报北京3月12日电(记者陈建强)天津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应吉代表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签订经济合同已经成为企业进行经营活动的最主要形式之一。但是,由于缺乏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在经济交往过程中,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现象屡见不鲜,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合同的信任危机。

张应吉代表说,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全国各级法院每年受理合同纠纷的案件高达近300万件,是各类案件中最多的一种,由此可见制定统一的《合同法》,规范各种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明确违约责任,对于保障经济秩序具有多么重要的意义。可以预见,《合同法》的出台,必将进一步推动市场交易行为的规范化、法制化,从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依法治国在经济领域的重要体现

本报北京3月12日电(记者高建进)福建省电子厅厅长游宪生代表认为,随着我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整个经济运转的法律基础已发生根本性改变,原有的经济法律法规已无法适应当前经济形势的要求,需要一个新的法律框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是法制经济。《合同法》的制定,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了依法运行并与之相适应的新的法律基础。

福建龙岩卷烟厂厂长卢金来代表认为,制定《合同法》本身就是依法治国在经济领域的重要体现。作为一名来自基层经济实体的代表,深感在经济生活中时刻也离不开法律保障。《合同法》基本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但仍有些条款需要仔细推敲,同时还要在今后的实施中不断加以完善。

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报北京3月12日电(记者朱庆、戴自更)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公司经理吴瑞林代表说:制定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是我国法制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这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他指出,提交人大会议审议的这部《合同法》总结了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吸收了原有三部《合同法》中的合理部分,同时也吸取了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商法、契约法中的合理成分,从总体上比较规范,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比较便于与国际接轨。

标志我国市场经济日趋成熟

本报北京3月12日电(记者王玮)中国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董事长冯怡生代表说,没有一部严密、完整、统一的合同法,非常不利于经济的发展;有了合同法,就可以规范经营者的行为,也便于操作,这标志着我国的市场经济日趋成熟。通过、颁布《合同法》,我们企业举双手赞成。

另外,《合同法》审议通过后,对我们的生活还会有一个很好的影响,那就是让经营者、公众养成重承诺、守信用的习惯。生活中人们对于经商的人非常不信任,因为在我们的经济生活里,确实有许多言而无信,甚至就是坑、蒙、拐、骗的欺诈行为。其实,一个优秀的企业家,一定是个重信誉的人。信誉不仅在生活里非常重要,在企业经营中,也非常重要。

要规范口头合同的成立条件

本报北京3月12日电(记者陆彩荣)陕西代表团在审议《合同法》草案时指出,把口头合同写入合同法,意义重大,它是与国际惯例相协调的重要措施,也是完善我国法律的必要一步。但在确定口头合同成立时,一定要明确成立条件,否则将带来不应有的混乱。

陕西省乳品协会会长刘华国代表说,将口头合同作为正式的合同形式确立下来,有利于规范人们的行为,提高依法活动的意识。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口头合同没有任何依据,随着条件的变化,双方原本一致的看法,可能会发生变更,这样就容易给原有合同的执行带来问题。

陕西省糖酒副食总公司总经理赵黎明代表说,生活中随口应承的事比较多,但不一定每一个都能成为口头合同。如果不分青红皂白,都将它们确定为口头合同,那不仅会大大增加法律工作量,也会带来许多麻烦。因此,作为法律,必须严肃对待口头合同的成立条件,规范口头合同。

制止非法承包和私自分包现象

本报北京3月12日电(记者唐湘岳)湖南交通厅厅长李安代表说,《合同法》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法》第275条规定:发包人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包给几个承包人……《合同法》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关系以及双方的责任与义务,这对于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工程质量有很重要的意义。

在《合同法》中列入这一专门条款是十分必要的。在工程建设中应该认真实行《合同法》,扎扎实实地贯彻落实《合同法》的要求,确保交通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

增加“情势变更条款”非常必要

本报北京3月12日电(记者刘希全、陆彩荣)重庆团赵学清代表指出,“情势变更”是这次立法的一个难点,也是争论较大的一个问题。我觉得,在《合同法》中对“情势变更”作出规定是必要的,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作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系的主任,他参与了《合同法》的起草工作。他说,作为法律,首先要考虑公平原则,当客观情况发生了异常变化,影响原合同的基础和条件时,如果按原合同履行的话,就可能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如价格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后,当事人是无法预料、无法克服的,就要考虑适当调整合同,平衡合同当事人的双方利益,否则就有背公平原则。

这位经济法专家指出,为解决操作难的问题,建议在使用这一条款时,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一条款作出司法解释,划清“情势变更”的基本范围与构成条件,避免使用时的随意性,可以采用例举的方式,搞一些典型案例,便于当事人和各地司法机关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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